一、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,請備妥以下文件,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:
(一)、初次鑑定─身分證(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)、1吋之半身照片3張、印章。
(二)、重新鑑定─身分證(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)、1吋之半身照片3張、印章、原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影本。
(三)、到宅鑑定─(臺大醫院金山分院轄區:萬里區、金山區、石門區、三芝區)
1. 到宅鑑定資格:依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:
(1).全癱無法自行下床
(2).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其他維生設備
(3).長期重度昏迷。
(4).其他特殊困難,經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。
2.需檢附資料:
(1).受鑑定者1吋照片3張及印章。
(2).受鑑定者與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。
(3).若為屆期重鑑,請另附原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(4).受鑑定者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(需符合身障到宅鑑定基本條件及詳述實際病況)。
(5).受鑑定者之相關病歷影本及病歷摘要影本一份(供執行到宅鑑定之醫師參考)。
3.申請流程:
(1).檢具上述資料後,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身心障礙到宅鑑定。
(2).區公所受理資料後派公文至受鑑定者實際 安養地點之轄區醫院進行身心障礙到宅鑑定。
提醒您,若非本人辦理,請攜帶本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、印章、及委託書。
本院鑑定諮詢專線:(02)2498-9898分機2030
傳真:02-2498-2767、電子信箱:evonnelin@ntuh.gov.tw